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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啥?装潢人员操作不当致新房漏水,房主被判自担30%损失

新房装修完毕后出现漏水情况,房主与装修方交涉达成修缮协议。在协议履行过程中,装修方却遭房主阻拦未能入户维修,致房主损失进一步扩大。记者28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,随着南通中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,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落下帷幕,法院判决房主自行承担损失30%的责任。

2014年,朱军在同一小区买下两套新房,打算一套自住、一套给父母居住。他将两套新房交由仲强装修,双方口头约定装修费用为11.5万元,朱军在初步检验后付给仲强部分装修费八千元。

装修完成后,他发现两套房子的卫生间墙面发生渗漏。2015年2月,在仲强上门催要欠款时,两人商议后约定,待仲强修补完成后,朱军再付清余款。但修补后,朱军认为仲强仅对漏水之处进行填补,并未作防水处理,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。两人为此吵了起来,当场不欢而散。

无奈之下,仲强将朱军告到海安市法院,要求朱军结清装修费。法庭主持进行调解,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对修补范围进行了确认。

协议签订的当月,当仲强第三次带人前去维修时,却遭到朱军的强烈阻止。朱军称,前两次修理又出现漏水,对仲强的装修资质产生质疑。他明确表示,不要求仲强赔偿损失,除非仲强另请他人维修,否则不准进入房内。为此,双方再次强烈争执,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理。

法院审理认为,仲强为朱军的两套房屋进行装饰装修,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。但仲强在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系造成渗漏的主要原因,故朱军有权要求其对此进行赔偿。

按照调解后签订的修复协议,仲强上门维修,朱军却以要求与其重新签订协议为由阻止维修,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受损范围,且其间装修材料价格上涨,进一步导致损失扩大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法院酌定朱军应承担自身损失的30%,根据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,仲强应赔偿朱军损失23566.66元。仲强不服后上诉,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。

(本案人物均为化名)

来源:南通发布 ​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储慧文

转载自头条号:南通热线。(侵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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